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纠纷律师张静:能要求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吗?

时间:2024-09-24 16:19:3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217讲: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能要求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卖家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则法院可以参考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现金补偿标准来判决赔偿款。也不是完全按照该标准来判,一般会根据案情,结合公平合理原则来酌情判决,如按现金补偿标准的80%来赔偿等。另外 拆迁补偿方案是很复杂的,可能分有证面积补偿,无证面积补偿,4层以下补偿,4层以上补偿等,所以可能计算的时候非常复杂。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合建出资方起诉出地方按安置房市场价24000元每平米的标准赔偿,法院就认为非村民不能要安置房只能要现金补偿,且补偿要分阶梯计算。法院罗列了非常复杂的补偿计算标准,最终判决出地方按现金阶梯补偿标准的80%赔偿出资方共316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合建协议无效后的补偿金额问题。本案中,陈地主与潘出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建协议书》因实质构成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并判令潘出资人向陈地主交还房屋。 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本应由陈地主向潘出资人返还建房款,并就房屋返还后所造成潘出资人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按照双方过错责任作出赔偿。 现因讼争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政府旧村改造范围,并已由陈地主与更新改造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其就涉案房屋拆迁可获得货币补偿款共计550万元,故本院通过采取对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方式确定潘出资人应获得的赔偿款项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关于补偿标准的确定。 关于潘出资人提出按照村民房屋补偿标准计算其补偿款。 潘出资人均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主体成员身份,即便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其二人亦无权按照村民私人房屋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故其该项主张亦超出其可合法取得的权益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陈地主实际获取款项性质、双方过错责任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量。 本院酌情确定对案涉房屋有证面积按拆迁补偿标准的80%折算为12800元/平方米计算。 按上述补偿标准,陈地主应向潘出资人支付补偿款3167808.4元[有证面积补偿款(226平方米×12800元/平方米)+无证面积补偿款(108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 该补偿款共316万元。综上,判决陈地主向潘出资人支付房屋补偿款3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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