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纠纷律师张静:合建跟买卖赔偿有何不同?

时间:2024-09-26 18:39:0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250讲:宅基地房合建合同无效,补偿方式跟买卖有什么不同?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合建的补偿可能在返还增值部分的比例上有所调整,如判决出地人返还更大比例的增值部分等。宅基地房买卖或合建合同无效后,赔偿的方式是大体上固定的,就是卖家返还购房款给买家,再赔偿增值损失的一半给买家,增值损失等于评估的房屋价值减去购房款。但在合建的情况下,出资人没有支付购房款给出地人,而是用该钱建了房子。具体的建房金额由于时隔多年现在一般也不能查明。此种情况下,法院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能通过调整返还增值款的比例来使出资人多赔一些。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合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一审法院判决出地人退还出资人购地款15万元,再返还出资人增值部分的一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考虑建房款部分,建房款也是出资人出的。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出地人返还出资人增值部分的60%。

判决书节选:

    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应相互返还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现季出资人已将涉案宅基地房屋返还给了龚出地人,而因该地块房屋已重建,故龚出地人应向季出资人折价返还建房成本。超出成本的增值部分,如前所述,双方各分得50%。一审法院在计算季出资人的损失时,未扣除涉案房屋原建设成本部分,处理结果欠妥。但鉴于涉案评估报告仅对涉案房屋现值进行了评估,现有证据亦无法计算出涉案房屋的原建设成本,依照公平原则及日常经验法则,本院酌情确定龚出地人向季出资人返还涉案房屋60%现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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