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0 14:41:2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二手房第131讲: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不积极履行义务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如果有约定顺序就好说。如果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双方都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双方都无意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违约方,只能判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提前还贷和申请贷款的先后顺序,最终法院无法认定谁违约,判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赔偿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卖家以劳买家违约为由主张没收定金8万元,并要求劳买家支付违约金8万元是否合法有据,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签订合同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剩余1400万元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支付时间。从上述约定看,全部房款需在约定的办理过户前支付完毕,其中有300万元需支付至出卖人指定的四案外人名下,而首期房款420万元(不包括定金8万元)支付时间为房管局递件交易前,即提前申请该出售物业还贷之时,但对于支付方式并无作出约定,部分首期房款是否需支付至案外人名下并不明确。本案中,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前,2017年12月8日劳买家委托律师向吴卖家发信息要求明确收款人的账户,对此,吴卖家不予回复相关的账户信息。此外,关于是否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的问题,虽吴卖家称其已在某银行签署了空白的“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银行已予以受理并审批同意。由此上述事实分析,虽劳买家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支付全部的购房款,但吴卖家亦存在不配合、不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纵观本案双方的行为,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出卖人不积极办理相关的提前还贷、涂销抵押手续,买受人也无积极筹集房款履行合同的行为,故本院认定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应予解除。鉴于此,本院判处吴卖家将收取的定金8万元返还给劳买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