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静:买公寓后能主张受欺诈撤销合同

时间:2024-10-21 13:53:0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45讲:买公寓后能主张卖家欺诈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需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看买家有无充分证据证明卖家欺诈。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主张自己是想买住宅性质的房屋,被销售欺诈买了公寓,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卖家在签订合同签欺骗买家是住宅,判决驳回买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撤销。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宋买家主张某厂通过销售广告、宣传介绍,欺骗其涉案房屋具有自住用途,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宋买家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第13.1订明某厂针对购买方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所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仅供购买方购房时参考,不视为要约之内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宋买家提供的宣传图片、宣传资料反映某厂在广告宣传中宣称涉案项目“知名酒店托管,全城最高回报率”、“自住投资两不误”、“宜商宜租宜住”等,其内容属于广告吹嘘。 某厂对宋买家提供的某广场销售人员及房产中介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其真实性难以确认。 而在案事实反映,在双方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宋买家就以其成立的某公司的名义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使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仅作商业用途使用,结合房屋所在土地的规划用途,宋买家应当知晓涉案房屋所能具备的居住功能并非居住用地性质的住宅用地所对应的居住功能。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本院认定涉案房屋所具备的居住功能应为商业性质的服务性公寓。宋买家二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即便可以反映某大厦未报批变更为服务性公寓的土地使用性质,亦未将原办公功能调整为酒店功能,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不符合现有规划要求,不可用于酒店经营。综上,宋买家主张其是在受欺诈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请撤销该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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