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擅长车位买卖纠纷律师张静:能起诉办产权证吗?

时间:2024-10-21 13:58:1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56讲:买房送车位,能起诉办产权证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如果只是约定车位使用权就只能使用车位,要有约定可办理产权证才可要求办理产权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张某买商品房时,开发商承诺买房送50年车位使用权,但合同有约定附两个条件,一是张某需是业主,二是需尊重其他业主先到占车位的权利。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车位产权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并未约定有义务办理产权证,只是约定赠送附条件的使用权,故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隽某公司是否应交付普通车位给张某。

    首先,根据该协议记载内容可知,涉案合同签订在先,协议签订在后,具有一定关联性。 从涉案协议第一条可知,基于乙方即张某购买某房,甲方即隽某公司才同意提供该房产所在小区内1个车位给张某使用。 张某在使用时需按照隽某公司或者车位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停放车辆,需尊重其他业主先到先占车位的权利。 隽某公司是指定一个车位给张某使用50年,而且还要尊重其他业主先到先占车位的权利,足以认定隽某公司向张某提供的仅是一个车位的50年使用权,并不涉及所有权,即张某对指定的车位除了享有停车使用权外并无处分权,更加无法推定隽某公司需要交付某房所在地下室的普通车位给张某。 同时,依据第五条,张某是某房所有权人时才享有车位使用权,若因张某转让房屋等约定情形导致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则不再享有车位使用权,显然不涉及车位所有权问题。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车位使用权等相关事宜,并未约定具体车位类型及车位具体位置,同样没有明确隽某公司需要交付普通车位给张某,张某所称对于涉案协议中的车位应当按照对其有利的解释进行理解,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其次,涉案合同明确记载了张某购买的是南沙区某房,并不包含普通车位。 张某称其确定车位的对价包含在购房款中,按照其主张,其支付某房购房款包括某房房款及取得普通车位的车位款,但是涉案合同并无记载车位交易的内容,张某也没有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故张某并非涉案车位的产权人,也未向隽某公司支付购买涉案车位的对价,其请求隽某公司交付普通车位(产权车位)有违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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