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1 13:59:4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60讲:买公寓后能否主张开发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撤销合同?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购房人在买房前就知道买的是公寓,则很难以此理由主张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湛某主张开发商未在售楼现场公示土地用途,导致自己本想买住宅结果买成了公寓,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虽然未现场公示土地用途,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写明房屋的规划用途的商业,湛某并未受欺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湛某主张《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应予撤销,湛某要求科某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及律师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三倍购房款等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房屋买卖合同所涉资金巨大,理应在签订合同前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对房屋相关情况认真进行审查核实。 湛某所签订的案涉认购须知等文件载明案涉房屋所属项目为商务。 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对房屋规划用途作明确记载,湛某亦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签订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 可见,湛某与科某公司在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过程中是知道案涉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 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土地、房屋用途的情况下,湛某仍然签订案涉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等,可见其对案涉房屋的性质用途知情且接受,科某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案涉房屋规划用途的行为。 虽湛某主张科某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范本未载明关于土地规划用途、标的物基本情况、商品房用途的情况,但科某公司通过与湛某签订的正式系列文件中已经明确向其告知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故本院认定科某公司不存在隐瞒湛某房屋规划用途的行为。 至于湛某主张案涉房屋实际是商业性质的服务型公寓,而其想要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房屋,科某公司存在欺诈。 如前所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等文件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仅作商业用途使用湛某应当知晓案涉房屋所具备的居住功能并非居住用地性质的住宅用地所对应的居住功能。 本院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规定,认定湛某应当知晓案涉房屋所具备的居住功能并非居住用地性质的住宅用地。判决驳回湛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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