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静:没有购房资格算违约吗?

时间:2024-10-21 14:01:1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64讲:买房后因购房政策变化失去购房资格,属于违约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属于,因政策变化导致失去购房资格,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卖方已收的款项全部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经产生的其他损失各自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某公司是否应向杨某退还购房款349795元,并支付利息。 分析如下:

杨某、金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现有证据表明,杨某并非本市户籍人员,而从杨某为符合南沙区于2019年12月13日施行的人才购房政策而于2021年4月18日取得公共营养师四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结合杨某提交的其与销售人员的微信对话记录内容可知,杨某、金某公司双方在签约时均应对杨某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所了解,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有所预期,杨某亦为此作出一定努力。 后因南沙区于2021年8月17日调整原有人才购房政策,导致杨某仅凭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法取得购房资格。鉴于上述事实,涉案合同显然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在此情况下,金某公司理应及时退还购房款。本院判令金某公司向杨某退还购房款349795元,并从金某公司收到应诉材料的次日起计付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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