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14:38:1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79讲:有几个开发商应起诉谁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管他那么多,一起告就行了。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有时候会出现楼盘是几个公司合作开发的情况,如果楼盘出现问题,各个公司之间肯定是互相推诿,都不肯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普通的购房人不用管那么多,谁也不知道他们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用搞清楚,一起告就行了,由法院来审理认定谁的责任。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都有责任,就判决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两家合作开发楼盘的公司共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石某公司、华某公司应否向韩某共同承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应承担,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首先,关于承责主体问题。 韩某与华某公司就买卖涉案白云某商铺于2003年6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华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之一,未能完成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验收等手续,导致韩某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权属登记,应当向韩某承担迟延协助办证的违约责任。 而石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属项目的合作开发方,其虽未明确确认涉案商铺属于其在涉案项目中分得的物业,但从其与韩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内容结合其收款情况可知,涉案商铺在出售给韩某之前的实质权利应归属于石某公司。 故此,韩某诉请石某公司、华某公司共同承担迟延协助办证违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华某公司以涉案项目整体未办理大确权,且欠缴土地出让金,故其无法自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认为其不应承担迟延协助办证违约责任,但办理大确权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华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无法协助韩某取得权属登记,应归属于华某公司原因,华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石某公司以其并非涉案项目的开发商,亦非办证义务人为由,认为其无需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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