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办起诉开发商办证房产证案件律师张静

时间:2024-10-22 14:40:1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82讲:支付购房款证据不足还能起诉开发商办房产证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必须是房屋现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且无查封无抵押,另外需支付全部购房款。如果之前未支付完的话,庭审时承诺全部支付也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张某起诉开发商办房产证,但其支付购房款的证据不足,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张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二审开庭时,张某承诺,如法院认定其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其愿意补足剩余购房款。二审法院于是改判,判开发商在张某补足剩余70万购房款后配合办理房产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要求金某公司为其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某房的不动产权证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以及现有证据,张某、金某公司之间就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形成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张某、金某公司争议在于张某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首先,张某虽然提供了金某公司开具的收据,但因《协议书》签订时间在金某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时间之后,且签订时间在后的《协议书》中关于张某付款数额的记载与收据不一致,故仅凭金某公司开具的收据并不足以真实证明张某的实际付款情况。其次,张某提供的2009年6月16日《*未签合同单元明细》并非原件,没有载明形成时间以及出处,即使上述材料中关于未签合同单元的购房人付款情况与相关生效判决的认定以及部分购房人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情况一致,亦不足以证明该份来源于金某公司且得到金某公司的确认,故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张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主张。再者,对于张某所称同一楼盘其他案件判决支持购房人要求办证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因相关生效判决中,购房人与金某公司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并无争议,相关生效判决的事实与本案事实并非完全一致,故相关生效判决无法印证张某的付款情况,亦不足以得出张某已付清购房款的结论。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出张某向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389180元,并不足以证明张某关于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主张,张某称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庭审期间表示如法院对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主张未予采纳,其同意向金某公司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鉴于上述新的事实,本院判决金某公司于张某付清剩余房款70万元后应协助张某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张某名下的手续。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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