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14:41:5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品房第84讲:借名购房人能提执行异议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欧某借用周某的名义向某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欠债房屋被查封。欧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就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审查的是欧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件事实表明,涉案房屋虽以周某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但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周某与欧某已于2009年8月29日在罗定市××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变更购房协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以周某的名义龙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龙某公司出具的收据写周某的名字,实际上周某没有出钱,全部资金都是欧某支付,并明确涉案房屋产权属于欧某,产权与周某无关,今后分期付款全由欧某支付,周某与龙某公司签订的资料交款发票等交由欧某收执,该房是否变更周某的名字,产权都属欧某所有。结合涉案房屋购房款支付、居住使用情况,本院认定涉案房屋由欧某付款购买并实际使用,采信欧某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依本案实际情况,欧某借周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实际权利。
本案是欧某借周某的名义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并不是案外人欧某向被执行人周某购买房屋。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存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对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某房)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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