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能遗嘱指定下任监护人吗?

时间:2024-10-29 17:51:3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64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能遗嘱指定下任监护人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是其父母的,则父母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自己去世后,由谁来担任下一任监护人,该指定是合法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张三女是精神病人,其母亲之前是监护人,并在遗嘱中指定在自己去世后,由自己的侄子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后张三女的哥哥提出反对,认为侄子不是近亲属,自己才是近亲属应由自己担任妹妹的监护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哥多年来从未照顾妹妹,一直是侄子在照顾,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有权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故驳回张三女哥哥的异议。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张三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首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公民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 而且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亦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有权依据证据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张三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有中国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佐证,且张三女的法定监护人谭后妻在遗嘱中亦已经说明“谭侄子生前照顾,出钱出力,不胜感激;女儿张三女,1969年8月28日生,有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及料理我的身后事,女儿现在亦被侄儿谭侄子照顾,继子亦无照顾我生活起居……”,因此自愿将其名下财产交由谭侄子一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谭侄子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是谭后妻意定监护的体现,且已经过张三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 故张二儿称谭侄子不宜在本案中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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