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的宅基地房重建后面积超了,继承纠纷里还能判决吗?

时间:2024-10-29 17:53:0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68讲:有证的宅基地房重建后面积超了,继承纠纷里还能判决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证载面积部分法院会判决,但超出面积部分,法院有可能判决,有可能不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是后妈和前妻的儿子打官司。开始在继承纠纷案里,法院仅判决分割证载面积部分(1-4层),超出部分(5-6层)法院认为涉嫌违建不处理。后面双方又打了个共有物分割官司,这次法院又认为虽然第5、6层未经合法报建,但存在实际的使用价值,可以判决分割使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第5层归前妻的儿子使用,第6层归后妈使用。张律师提醒:这就是诉讼风险,有时候就是因为不同法官的看法不同而判决不同,所以只能是上诉甚至换个案由另案起诉,争取换个法官看能不能处理。

判决书节选:

    继承纠纷里白云区法院认为:某巷2号房产属于邓继母与李父在结婚后取得并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李父死亡后,上述房屋50%的份额属于李父的遗产,根据李父生前订立的遗嘱,该房产中李父的份额全部由李大儿继承,故某巷2号房产50%的份额应由李大儿继承使用。 宅基地证显示某巷2号房产为4层,故本院仅对李大儿继承某巷2号4层的房产予以确认。 对于超出4层房产的范围,原、被告可在取得合法产权登记后另行主张。

    共有物分割纠纷里白云区法院认为:至于邓继母主张涉案房屋第一层至第四层房屋所有权分割及第五、第六层使用权分割的问题。 涉案房屋每一层均具有独立使用的功能,具有物理空间上可分性。 因某巷2号房屋的宅基地证登记为四层,四层范围内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至于某巷2号房屋的第五层、第六层,虽至今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但存在实际的使用价值,该房屋由邓继母与李父投资所建,李父的份额已由李大儿继承使用,故邓继母要求其与李大儿各使用一层合理,考虑李大儿现使用第六层,为方便使用,故本院对邓继母主张使用涉案房屋的第五层,李大儿使用第六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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