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张静:经济社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吗?能继

时间:2024-11-05 13:06:0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39讲:经济社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能继承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能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这样认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为范母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股权继承上应否对曾父予以多分。 《某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中规定:“……本村常住在册户口,且享受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和福利待遇的村民符合股东资格,纳入确认股权范围享受股权分配。”范母所持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某合作社10股股权虽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其取得案涉股权系基于其村民身份,该股权的取得也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案涉股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系基于其社员资格而取得,应当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故本院认定案涉股权属于范母的个人财产。 曾父关于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曾父主张因其年老多病应当在股权继承上对其予以多分,曾某2等人对此表示不同意。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曾父现已退休,享有退休工资及广州市医疗保险,具有生活来源及医疗保障,而继承人曾某5、曾某6自愿将继承的股权赠与曾父,曾父在股权继承上已多于其他继承人,本案曾父要求多分遗产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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