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张静:雇佣两个人去做遗嘱见证人有效吗?

时间:2024-11-06 16:06:3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38讲:雇佣两个人去做遗嘱见证人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无效,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雇佣两个人去做见证,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是无效的,除非受雇佣的人是两个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江女与赵男同居10年,未领结婚证。某天赵男突然生病即将去世,江女于是雇佣了两个人到医院去,打印了一份《我的安排》,写明赵男把房产及现金2000万给江女,赵男签字。赵男去世后,江女诉至法院,主张按照《我的安排》享有房产及现金200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见证人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其次如果属于遗赠的话,需江女提供2个月内接受遗赠的证据,江女未提供。综上,判决驳回江女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关于《我的安排》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江女所提交的《我的安排》是打印件,赵男与见证人均未注明签署的年、月、日;另依据江女提交的材料及当庭陈述可知,《我的安排》上的见证人薛某、许某是江女带去医院,自述受雇于江女,显然是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本院认定《我的安排》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故《我的安排》约定的以上内容无效。

    因为江女并不具有赵男的法定继承人地位,而其主张《我的安排》属于赵男的遗嘱,即使遗嘱合法有效,在性质上亦属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江女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其在被继承人赵男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 综上,江女主张分得案涉房产及现金遗赠200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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