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6 16:23:5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44讲:先立公证遗嘱,再立自书遗嘱改变内容,哪份为准?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需要看立遗嘱的时间。如果两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立的,则公证遗嘱有效。如一份是《民法典》施行前,一份是《民法典》施行后,则时间在后的遗嘱有效。如两份都是《民法典》施行后立的,则也是时间在后的有效。简单说来就是: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继承法规定有几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有效。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规定几份遗嘱的情况下,时间最后的遗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采用民法典判案,认定时间在后的遗嘱有效。二审改判,认为两份遗嘱都是民法典施行前立的,应适用继承法,认定公证遗嘱有效,判决按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方夫所订立的两份遗嘱的效力顺位问题。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登记在黄妻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201房是黄妻和方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方夫死亡后,依法应先析出该201房的一半产权归黄妻所有,另一半产权是方夫的个人合法财产。 方夫生前先于2010年11月9日立下公证遗嘱,再于2020年8月1日订立自书遗嘱。 审查两份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争议的是法律适用及两份遗嘱的效力顺位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方夫所订立的两份遗嘱形成的时间均是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作为普通公民,方夫在作出前述民事法律行为时无法预知新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本案应适用《继承法》。 一审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方夫所订立的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以2010年11月9日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黄妻抗辩称应以自书遗嘱处理方夫遗产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即本案应依据方夫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处理本案的继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