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继承案件律师张静:如何查明宅基地房的建房时间?

时间:2024-11-06 16:24:2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继承纠纷第145讲:继承纠纷案件中,如何查明宅基地房的建房时间?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以宅基地证的领取时间作为建房时间。如宅基地证的领取时间与报建材料登记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需结合案情酌情认定正确的建房时间,一般认定在后的时间为建房时间。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继承纠纷案件中,丈夫去世后,名下某宅基地房,宅基地证是1984年领取的。妻子主张该时间是婚后建房时间,故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其他继承人提交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显示填表日期为1984年,房屋来源为祖屋地,建筑时间为解放前。一审法院认定房屋是解放前建的,属于丈夫婚前个人房产。二审法院认为房屋重建过,虽然具体重建时间无法查明,但应以宅基地证的领取时间认定建房时间。改判房屋是夫妻共同房产,应先剔除一半,剩余一半才作为遗产继承。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关于某2巷3号房屋。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某2巷3号房屋使用人为李父,房屋坐落于某某区公所某村乡旧村生产队,面积90平方米,层数为一层,广州市郊区某某区公所于1984年11月6日登记核准并发证。 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显示,填表日期为1984年9月7日,户主姓名为李父,房屋来源为祖屋地,建筑时间为解放前。

    一审法院认为:至于某2巷3号房屋。 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明确显示原房屋的权属人为李父,建筑时间为解放前,房屋来源系祖屋,且原房屋在翻建前只登记在李父一人名下,应李父的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址房屋权属问题。 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案涉2巷3号宅基地房屋权属系于1984年11月6日登记至被继承人李父名下,该物权取得时点系在被继承人李父与钟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人一直在该房长期居住生活之事实,现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该祖屋地来源于遗嘱或赠与合同等确定只归李父一方所有之情形,应认定原宅基地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故一审法院将此定性为被继承人李父个人财产不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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