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宅基地房分割律师张静:父母房已拆旧建新还能分吗?

时间:2024-11-08 17:14:1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分家析产第38讲:父母名下宅基地房已拆旧建新,还能起诉分割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都不能了,除非拆除重建的行为刚发生,可主张侵权纠纷,但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遇到这种情况的,重建的时间都在很多年前了。法院会认为全家人已经对房屋的拆旧建新和新房使用都进行了约定,相当于分家析产,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要求母亲名下的一栋宅基地房首层归自己使用,并主张其他家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拆旧建新,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旧的宅基地房自己有份。其次宅基地房拆旧建新已10年,这10年原告都未主张权益被侵犯,不合常理。最后其他家庭成员都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观点。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梁某6要求确认对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首层享有使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梁某6主张其请求权基础是分家析产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案由应当为侵权纠纷,侵权的事实为梁某61、梁某62在2007年拆除了由曾某在内的全家人在1994至1996年共同出资加建的四层半的房屋。 本院对此认为,

    首先,梁某6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其为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本案中,第一,梁某6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为其与曾某在内的全家人共同出资的事实;且与梁某6先前提起的另案诉讼主张案涉房屋为曾某个人遗产存在相互矛盾。 第二,曾某在建好房屋后于1996年就取得了案涉房屋宅基地证,登记使用权人为曾某,该物权登记已经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 第三,除了梁某6之外,其他到庭的家庭成员均对梁某6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 因此,梁某6主张被拆除前的四层半房屋为包括梁某6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本院不予采信。 其基于此主张对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进行分家析产更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梁某6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梁某61、梁某62存在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对其造成侵害的事实。但是,第一,案涉房屋是曾某健在时即2007年重建,与曾某去世时2017年相隔十年。 而梁某6并未举证证明曾某对于案涉房屋权利被侵害提出过异议。 第二,梁某6陈述因房屋拆除重建还帮其母亲搬家,其未有提供证据其之后对该行为提出过侵权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过诉讼。 第三,梁某61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早在1999年经原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政府变更登记为梁某61和梁某62,梁某6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梁某6主张案涉房屋拆除重建前属于曾某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梁某61、梁某62于2017年拆除原房屋后进行重建的行为构成侵权,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梁某6要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街X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的首层由其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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