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宅基房使用权纠纷律师张静:使用权如何分割?

时间:2024-11-08 17:15:1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分家析产第39讲:家人对宅基地房的修建都有出资,使用权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有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房屋使用权的,就按约定使用管理。如果没有约定的,需各方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由法院根据出资比例分割房屋使用权。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年代久远,出资金额查不清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定分割比例。可能有的人多分点,有的人少分点。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老三起诉父亲,要求父亲名下一栋宅基地房的第一层归自己使用,并提交了房屋分配协议,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父亲不同意,称宅基地证是自己名下,房屋应全归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房屋分配协议有效。其次父亲自述建房花费60万,另有赠与协议中要求儿子老三付清建房款45万,可证明儿子老三有出资建房。最后房屋最近5年都是儿子老三在收租,可以证明其对房子有份。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儿子老三的诉讼请求,第一层归其使用。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黎后妻、李三儿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权,李父与谢前妻是否应当腾出案涉房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2001年3月各方签署的《李父名下房屋分配》中将三块地及上盖房分别分给了三个儿子,其中X号房屋分给李父。 由此可见,该房屋已经归属李父。 虽然该协议中约定三兄弟每月给四佰元给父母做生活费,如果再三未交生活费的,原有房屋收回。 但是,根据李父陈述,案涉房屋在2001年5月17日已经开始建造,那么签署协议到拆除的时间仅2个月,且李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房屋拆除前已经明确收回上述房屋,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李父主张已经收回该房屋的事实不予采信。

    其次,李父一方面在本案中陈述建造该房屋花费60万元,但另一方面在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中要求李三儿一次性付清1999年3月房子造价款项45万元,由此不排除案涉房屋的重建并非由李父完全出资。

    再次,结合黎后妻、李三儿居住XX房屋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黎后妻自2015年至2020年对案涉房屋进行管理出租使用,根据生活常理,本院合理采信黎后妻一家对于XX房屋的建造和管理具有一定贡献。

    最后,虽然该案涉房屋未有办理报建手续,但结合该房屋多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该房屋具有使用、收益价值,且所涉利益较大,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黎后妻、李三儿、李父对XX房屋均享有使用权。 但从各方对于出资的举证来看,李父的举证更为充分,结合李某3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内容,本院酌情认定黎后妻、李三儿对房屋第一层享有使用权,李父、谢前妻对该房屋第二层及以上楼层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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