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析产诉讼律师张静:父母宅基地房拆除重建了还是遗产吗?

时间:2024-11-13 12:51:14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分家析产第26讲: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拆除重建了,还属于遗产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有确切证据,比如全家签了协议,证明旧的房屋已经拆除,则新建的房屋就不属于遗产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如果重建的事实其他继承人不认可,自己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重建的房,则因为宅基地证仍是父母名下,则房屋仍属于遗产,可以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父亲的名字,父亲去世后,几个子女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因为二儿子说这栋宅基地房是自己拆旧建新的,不属于遗产,应该全部属于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协议表明全家人同意二儿子拆旧建新,现其他继承人也不认可房屋是二儿子重建这个事实,主张当年拆旧建新大家都有出资出力。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仍属于遗产,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分割,只是二儿子出资较多可以多分,判决二儿子分割45%,大儿子分25%,三女儿和四女儿各15%。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案涉xx巷xx号宅基地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卢父的遗产、应否以及如何继承。 案涉xx巷xx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卢父名下,虽然该宅基地房屋在后续有拆除重建,但是并没有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仍为被继承人卢父;又根据案涉《广州市天河区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示,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父,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载明的被拆迁人(有权人)亦是被继承人卢父。 被继承人卢父于2020年3月6日去世,案涉xx巷xx号宅基地后续重建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均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卢二儿在委托书中亦签字确认案涉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父,即使委托书中的“卢父”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受托人卢二儿签名确认的事实也能从侧面佐证案涉xx巷xx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主体,且卢四女亦在《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被拆迁人(有权人)处签名确认某巷10号被拆迁人卢父回迁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套内面积66.31平方米。 综上,卢二儿关于案涉xx巷xx号宅基地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卢父遗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该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卢父的遗产并进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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