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5 13:00:0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251讲: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地的增值部分要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要。宅基地房的评估价值跟地的大小及位置、证载面积大小、加建面积大小、装修程度有关系。地最值钱(大约1.6万--2万左右一平方),其次是有证的房屋面积(5千--1万左右一平方),最不值钱的就是违法加建面积(1500--3000左右一平方)。张律师提醒:评估的时候是分开评估,但算赔偿的时候是算整栋房屋的价值哈,包括地、有证面积和无证面积。如下面这个案件,越秀区某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案,评估出来整套房屋(仅卖了第4层,63平米)价值115万,其中地的价值92万(越秀区的地就是值钱,算下来1万4一平了),房屋的价值23万。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17万后,判决仅赔偿房屋的增值部分,仅赔偿3万。二审法院认为不妥,赔偿应包含地和房屋的总体价值,改判赔偿49万增值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卖家将其宅基地房屋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周买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周买家将案涉房屋交还给刘卖家,刘卖家将购房本金退还给周买家,并将购房本金利息与房屋收益抵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国家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均存在过错,在无证据证明双方过错责任存在大小之别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按照5:5承担。 周买家要求认定刘卖家承担70%的过错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导致房屋被刘卖家收回,造成周买家因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 因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法律原则,房屋价格上涨应当包括房屋价值增值和土地价值增值,一审法院仅处理房屋价值增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此,刘卖家应当赔偿周买家的房屋价差损失为490820元[(1151640元(评估价)-170000元(购房款))÷2]。对周买家超过该部分的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