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官司中,能要求赔偿房屋使用费吗?

时间:2024-11-22 13:14:2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宅基地纠纷237讲: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官司中,能要求赔偿房屋使用费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在没有特殊情况(如房屋即将征地拆迁、时隔多年、金额巨大、一方主观恶意较大等)的情况下,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是有公式可循的,即合同无效的赔偿=购房款+增值赔偿,而增值赔偿=(评估价格-购房款)÷2。如下面这个案件,2007年的购房款是6万元,2023年房屋的评估价值是63万元。套入公式,得出赔偿金额为6+((63-6)÷2)=34.5万。此类案件,很多当事人自作聪明,提出一些奇奇怪怪的赔偿,如卖家要求买家赔偿房屋使用费,买家要求卖家赔偿购房款的利息损失等。张律师提醒:这些诉讼请求没有意义,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公平合理,为了公平合理,过错比例可以调,房屋价格可以调,赔偿公式可以不用。总之,目的就是把最终的赔偿金额定到一个合理的金额。退一万步说:即使支持了你一些诉讼请求,也可以在其他诉讼请求上想办法减下来,使最终的赔偿金额不变。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要求买家赔偿房屋多年的使用费,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卖家诉请蔡买家支付案涉房屋及土地的占有使用费。 蔡买家按评估报告主张房屋增值损失,评估报告在估值时将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即案涉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折旧损失已经由蔡买家承担,房屋折旧成本与房屋使用价值存在重复,且蔡买家支付的6万元在被陈卖家占有期间也存在利息损失,故陈卖家主张蔡买家向其支付2007年至今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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