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2 16:54:05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购房款贷款只能由贷款合同的签订人来偿还,无权起诉要求他人来偿还,除非银行同意更换贷款人并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实践中银行很少同意更换。而且即使银行同意更换,也要真正买家自己同意才行。所以名义买家只能在自己偿还贷款后,再根据自己与真正买家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来向真正买家追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借李某的名买房,后房价下跌,王某作为真正买家,就不还贷款了。李某起诉要求剩余按揭贷款、装修贷款、物业费等都由王某来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合同都是李某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李某自己偿还,无权要求王某来偿还。但李某偿还后可向王某追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李某(名义买家)与王某(真实买家)签订的委托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因为王某不具备广州市的购房资格,李某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存在障碍,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并未办理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因此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要求涉案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装修贷款、物业费以及相对应的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均由王某承担,实际上系要求王某向案外第三人履行债务。 由于王某并非借贷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过往的履行习惯是,王某将涉案房屋应付的款项支付至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再由银行或者物业公司直接扣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李某可以在向银行和物业公司履行债务之后向王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