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107讲:买安置房后,能直接起诉拆迁人将房产证办到自

时间:2024-12-02 17:02:1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不能,需要房产证先办到被拆迁人(卖家)名下,然后在安置房可以买卖的前提下,买家再起诉卖家配合过户。但一些年代比较久远的房屋,如果买家有跟拆迁人直接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话,也是可以直接起诉拆迁人将房产证办到买家名下的。因为此类年代久远的房屋,很多卖家都已联系不上,或出国、或是香港身份,或已失联、已去世。如果一定要先办到被拆迁人(卖家)名下,再办到买家名下的话,那事情就办不成了。而房屋买家已经入住使用几十年,一直拿不到房产证势必权益得不到保障。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安置房买家与拆迁人直接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协议,法院就判决拆迁人直接将房屋过户给买家,无需经过卖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傅某与北某公司自愿签订的《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合法有效。 北某公司以傅某并非《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住户使用)》的签订方为由主张傅某无权购买涉案房屋,但北某公司在此后直接与傅某签订《拆迁户购楼收款通知书》及《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明确傅某原租住房屋为某巷4号房屋,且北某公司同意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向傅某出售涉案房屋。 同时,北某公司确认傅某已付清《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 傅某亦已举证证明其入住涉案房屋多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回函明确该房屋并非该局直管公房,并确认傅某户为北某公司拆迁某路以东地段的被拆迁私房租户。 故北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为傅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北某公司至今未为傅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傅某要求北某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增大面积房款问题,鉴于北某公司未提出反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北某公司可待房管部门出具产权证书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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