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2 17:06:3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看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约定的,如约定了房屋一直未建成的赔偿的话,就可以。如未约定则索赔困难,因为该合同的履行本就风险极大。如下面这个案件,安置房买卖合同未约定交房的具体时间,后受政策影响安置房一直未修建,买家只好解除合同退房款,但卖家只同意退款,一分钱都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房的买卖受建设进度、政府审批等多种因素影响,合同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合同解除非卖家过错,判决卖家返还购房款即可,其他都不用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何买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案涉《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物为拆迁安置房,案涉房屋已明确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合同其中3套100平方米指标房中的第二套摇号成功的房产,可见案涉交易标的的交付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广州市南沙区某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亦已在出具的回函中表示积极商请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对剩余未摇珠分配的安置房拟定摇珠分房方案,且从回函内容可知案涉拆迁安置房的取得及交付时间受安置房建设进度、政府审批推进进度等多因素影响,而非梁卖家自身原因导致,故本院驳回何买家关于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中介费损失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