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121讲:子女出资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能主张借名买房

时间:2024-12-02 17:09:3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房改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商品房,是包含了职工的工作岗位与工龄等因素的,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以如此优惠的价格购买的。所以即使是借用了他人买单位房改房的资格,也不能直接起诉确权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女儿起诉母亲,要求确认母亲名下的房改房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所有的购房款都是大女儿出的,也不能确认房产归大女儿所有,因为房改房的价格包含了母亲的工作岗位和工龄,判决驳回大女儿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大女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是否成立。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涉案广州市越秀区某房为以杨大女、杨二女的母亲李母的名义向其原所在单位房改购买取得的房产,虽然该房屋登记时间在李母死亡后,但由于该房屋的出售价格包含了李母的工作岗位、李母与丈夫杨父二人的工龄等因素,相应的福利待遇及政策优惠具有人身属性。故涉案房屋的权属并不能简单从出资来源、合同签订人、产权登记时间等方面判断。 虽然杨大女提供了《广州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评估表》《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补价)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广州市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等证据证明相关购房手续均是由杨大女办理,但杨大女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由杨大女出资,且即使购房款为杨大女出资,如上所述,涉案房屋并非商品房,不依据出资来源、办理购房手续人等而确定其权属,故杨大女现主张涉案房屋为杨大女办理购买手续及实际出资而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杨大女所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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