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4 16:29:5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起诉妻子犯重婚罪,在妻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应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主张被告刁妻与其他男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广东省惠东县,即原告指控被告刁妻犯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地在广东省惠东县,不属于原审广东省东源县法院管辖范围。虽然广东省东源县法院为被告刁妻户籍所在地法院,但根据原告的主张无法确定本案由东源县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