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4 16:33:4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起诉他人返还拆迁补偿权益。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需按照协议履行,如财产权益被侵犯,可起诉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离婚时分得宅基地房一套,但宅基地证是婆婆的名下,广州市的政策是不给过户。后房屋征地拆迁,婆婆擅自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安置房与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公公婆婆有签字)均合法有效,判决婆婆将拆迁补偿权益全部返还。
判决书节选:
秦妻与梁夫在2004年11月16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秦妻所有。 秦妻依据《离婚协议书》、协议书1和协议书2的约定内容,起诉主张案涉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全部拆迁权益,本院认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案涉协议书的效力及秦妻在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中应享有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1和协议书2是秦妻、梁夫和张婆婆就秦妻与梁夫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合法有效。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号民事判决认定,协议书1和协议书2并非单纯无偿赠与协议,也并非张婆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而是张婆婆、梁公公及梁夫与秦妻共同协商,将案涉房屋作为秦妻离婚的补偿和对价。 因张婆婆与广州市某公司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广州市某公司对案涉房屋予以拆迁补偿。 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为总回迁安置面积50平方米,总拆迁补偿款(首次发放)1606992.86元,第二年开始按季度发放的临迁费5700元。 根据前述生效判决,案涉房屋因拆迁补偿协议所取得的拆迁权益应归秦妻所有,张婆婆需向秦妻返还因拆迁补偿协议所取得的相应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