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163讲:离婚协议约定丈夫按月支付生活费,当月付多了

时间:2024-12-04 17:10:3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这个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如果已分居很可能累计计算为生活费,如果未分居很可能认定为赠与。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丈夫夫妻子生活费30万元,每月付5000元。离婚后二人又同居了一段时间,丈夫也陆续又转账。后再次分居后妻子起诉丈夫支付生活费,丈夫辩称之前每月都有多付,总额已超过30万,不用再付。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两人仍同居生活,当月多付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与,而不应累计计算为生活费。判决丈夫从停止支付生活费当月补充支付生活费,每月5000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夫应支付给徐妻的生活费如何认定。就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陈夫负担两部分的付款义务,既包括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5000元),也包括向徐妻支付为其五年的生活费共计30万元。 结合陈夫向徐妻转账特别是前期转账金额来看,基本都是7000元、8000元、5000元、10000元等整数金额(剔除转账手续费),不排除陈夫当时具有向徐妻支付儿子抚养费、生活费的意思表示。 即便陈夫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也有向儿子直接转账,这也可以视为是父亲自愿额外表达父爱的方式。 其次,双方在离婚后还存在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排除因掺杂着一定的感情因素而自愿赠与的可能性,故二者的经济往来与商事主体之间单纯的经济往来存在较大的区别。 正是因为陈夫在转款给徐妻时又未能明确注明具体的用途,导致双方事后对于已付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引发本案讼争。徐妻亦向陈夫追讨所欠生活费,从微信、电话沟通过程来看,陈夫始终未表达过其已经提前清偿了案涉的生活费。因此,陈夫主张其所支付的款项均属于给徐妻的生活费性质,既无充分证据证实也尚不能达到让人民法院采信的高度盖然性。综上,本院认定陈夫向徐妻支付生活费至2022年10月,自2022年11月起应当按照约定的5000元标准继续向徐妻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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