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177讲:经济社的股份分红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

时间:2024-12-04 17:16:3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能分割,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经济社股份属于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罗父在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经济联合社享有的35股股份以及广州市海珠区xx街xxxx第六经济合作社享有的1股股份是属于被继承人罗父的个人财产还是罗父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登记在被继承人罗父名下的经济合作社的股份,是基于被继承人罗父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身份而取得,该股份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股份取得的方式是基于社员身份,具有人身依附性,故本院认定案涉股份属于被继承人罗父的个人财产。 至于被继承人罗父在生前对于股份的投入,是附带于股份的经营性投入,该投入产生的收益或分红已经受益于其夫妻双方,不足以改变案涉股份的权属性质。 再者,刘母在经济合作社具有相同性质的股份,基于对等原则,刘母也可对其自身享有的股份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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