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191讲:离婚协议约定延迟付款就支付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时间:2024-12-05 16:21:4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违约条款是有效的,但违约金不能过高,基本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如过高的话法院会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丈夫支付妻子一些款项,且约定了支付时间,后丈夫逾期支付,妻子起诉要求按协议支付60万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离婚协议不是一般的商业合同(张律师点评:即使是商业合同法院也喜欢降低违约金),涉及人身关系,违约金不宜过高,最终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共10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金。 《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陈夫未能按期支付协议确定的付款责任,应按拖欠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夫就某银行账户存款、案涉信托产品和某医疗投资项目的分配收益均存在迟延向郑妻支付的情况,且陈夫认可郑妻制作的陈夫回款给郑妻时间金额统计表。 陈夫虽抗辩其非故意拖延,主要是不知道手续如何办,但基于陈夫的职业特殊性,其对于投资项目收益回款、跨境银行转款等较常人更有机会知晓流程,且陈夫本身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主动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对陈夫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陈夫迟延支付前述资金构成违约。

    但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交易关系。 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即使是仅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 因此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有悖于善良风俗。 具体到本案,双方约定按拖欠款项20%支付违约金,结合离婚协议本身处置的为大额财产来看,该违约金比例约定过高,本院有权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 参照郑妻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的标准,剔除延迟支付天数较短的金额后,本院酌定陈夫应向郑妻支付违约金20万元,郑妻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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