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5 16:26:0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不能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离婚后父亲通过与读大学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了女儿。不久后父亲反悔,起诉女儿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回来,理由是女儿未支付购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父亲和女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关系,且赠与已完成不能反悔。父亲没有证据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双方之间属于房屋买卖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父与谢女儿之间关于涉讼房屋所形成的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抑或赠与合同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虽谢父与谢女儿之间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然该法律行为的性质尚需结合证据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首先,从涉讼房屋的购买资金来源看。 谢父与严母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待谢女儿18周岁后,某房归谢女儿所有。 随后,谢父与严母将某房出售变现。 据谢父所述,某房的出售款全部用于购买涉讼房屋,即谢父与严母赠与谢女儿的某房已转化为涉讼房屋部分构成。 谢父主张其撤回对某房的赠与,但未有证据显示其曾作出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亦未对撤回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从合同的履行上看,如谢父将涉讼房屋出售予谢女儿,依照常理,双方之间当存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及行为,然签订合同时谢女儿尚为在校学生,无任何经济收入,欠缺支付购房款的能力。 谢父主张其将涉讼房屋出售于谢女儿,但关于如何确定谢女儿具有支付房款的能力。事实上,谢女儿亦未支付任何房款,过户税费亦由谢父支付,而现未有证据显示谢父曾向谢女儿主张过购房款。 谢父在未收到谢女儿给付的任何房款的情况下,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谢女儿名下,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 本院对谢女儿、严母关于谢父与谢女儿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现谢父将涉讼房屋赠与其女儿谢女儿,且已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在此前提下谢父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谢女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