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5 16:55:5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无效。我国实现结婚离婚自由,反是协议约定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条款都无效,与之相关的财产分赔约定也无效。如一份协议有多条约定,与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相关的条款也无效,无之无关条款可能仍然有效,所以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妻子与丈夫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约协议,约定谁对感情不忠,同居期间的财产就都归另一方。后两人结婚后丈夫去世,公公拿出婚约协议,主张妻子无权分割遗产,因为结婚前,妻子还谈了另一个男朋友。法院审理后认为,谁对感情不忠就无权分割财产的约定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分割及继承。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婚约协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徐现妻与被继承人张夫于2012年11月15日签署的《婚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对方感情不忠(指有外遇),一旦涉及解除婚约、感情破裂,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债权、债务之正数归无过错方拥有。 (以下简称为违约条款)”,张父据此主张徐现妻在签订协议后与案外人顾某甲缔结婚姻,属于违约行为,故徐现妻与张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属张夫所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签署婚约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附加在婚约上的违约条款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婚约协议》时,徐现妻与张夫并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在签订协议后二人的同居关系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二人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婚约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对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进行约定,但《婚约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不能限制二人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 该《婚约协议》不适用于徐现妻与被继承人张夫于2015年5月25日起缔结的婚姻关系。 故张父关于徐现妻与张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属张夫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