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第112讲:转让商铺经营权后对方不付款能起诉吗?

时间:2024-12-06 13:44:41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实践中经常有商铺经营权转让纠纷,就是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商铺转让给他人,商铺一般办理的是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有时候营业执照都一起转让。该种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受让方不付款可起诉支付。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将商铺经营权转让给陈某后,陈某不付尾款,理由是刘某未提供名义承租人的授权资料协助其办理经营手续,也不付商铺租金导致商铺被收回。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并未约定刘某需提供名义承租人资料,故违约方是陈某,判决陈某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某等四人以其将涉案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给陈某、顾某后,陈某、顾某未依约支付剩余转让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陈某、顾某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陈某、顾某则以刘某等四人拒绝提供名义承租人的授权资料协助其办理经营手续为由,反诉请求刘某等四人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各项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哪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责任归属应如何界定。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刘某等四人通过“入股合作”的方式取得涉案商铺的承租权益并实际经营一段时间后,再与陈某、顾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将承租权利义务转让给陈某、顾某。该《店铺转让协议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合法有效。刘某等四人已依约协助陈某、顾某办理涉案商铺原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但陈某、顾某未依约向刘某等四人支付剩余转让款,也未依据《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履行“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义务,导致涉案商铺被优某公司收回。陈某、顾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刘某等四人诉请陈某、顾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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