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第118讲:二手房买卖纠纷中,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高吗?

时间:2024-12-06 13:47:40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每个案子不一样,每个案子房价总金额、违约天数、过错严重程度、守约方损失程度都不同,所以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总金额非常高的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就有点高,法院可能会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过户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每日总房价万分之五,总房价是742万,违约金就是每天3710元。一审法院未调整违约金,二审法院就认为过高了,调整到万分之三,相当于每日2226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柯卖家应否向原买家支付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合法有效。各方签订的交易节点确认书约定,卖方应于收到全部购房款5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买方,并完成交接。 柯卖家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理应在2022年9月6日前交付涉案房屋,但其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涉案房屋,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柯卖家应于2022年6月10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涉案房屋实际于2022年8月24日过户登记至原买家名下,柯卖家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约定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五(每日3710元)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柯卖家对该标准提出过高的抗辩意见,原买家亦未举证证实其因此所受实际、具体的损失,考虑到柯卖家已经履行协助过户房屋产权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兼顾当事人的损失情况并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违约金均以涉案房屋总价款74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经核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为44520元(742万元 0.0003 20天),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违约金为166950元(742万元 0.0003 75天),对于原买家诉请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柯卖家上诉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有理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其主张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无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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