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0 12:03:0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冯某想买宅基地房,但知道自己不是本村人,
买卖无效,于是借用该村村民陈某的名义,跟经济社买房。冯某与陈某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
后陈某起诉冯某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要求冯某返回房屋。法院就
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原告与冯被告于2006年4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不再赘述。根据陈原告与冯被告的《协议书》约定,冯被告以陈原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冯被告系实际拥有者。后陈原告与某经济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冯被告以陈原告的名义向某经济社支付了购房款。从上述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来看,表面上系冯被告借用陈原告的购买资格购买了涉案房屋,但实际上系陈原告将其有权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冯被告。在某经济社未要求陈原告交回涉案房屋,且出具《证明》证实其与陈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陈原告有权要求冯被告向其返还房屋。冯被告主张陈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房屋,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冯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及损失问题,其已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不作处理。
因陈原告至今未向冯被告返还购房款,故冯被告应当支付的房屋占用费可与陈原告应当支付的购房款占用利息相互抵销,故在陈原告返还购房款前,冯被告无需支付占用费。因陈原告与某经济社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陈原告的中止诉讼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