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第8讲:股权出资纠纷能否起诉不当得利返还款项?

时间:2024-12-11 12:57:2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既然存在基础的法律事实,就应当以该事实起诉,不属于不当得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属于股权出资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案涉的5万元是否属于再某公司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本案中,陈某主张案涉5万元是用于其与施某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款,新公司某合伙企业与某公司成立后,施某并未将案涉的5万元用于该两公司的出资,再某公司收取其转账的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再某公司属于不当得利,应将案涉5万元予以退还。但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陈某与再某公司的股东施某就股权出资达成协商一致后,施某提供了再某公司的银行账号,陈某是应施某的指示将5万元转账至再某公司账户,转账记录中亦备注为“入资”。由此可见,陈某的给付行为具有给付目的,再某公司收取的5万元也并非缺乏法律根据,而是存在陈某与施某之间股权出资的基础法律关系。故陈某主张再某公司收取该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陈某要求再某公司返还款项5万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可就其与施某之间的纠纷,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静律师 > 张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