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第15讲:不当得利纠纷中,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4-12-11 13:01:4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当得利纠纷中,由原告对款项的支付举证,由被告对收取款项的原因举证。如果被告不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责任,则法院很可能认可原告主张的转账原因即不当得利,从而判决被告返还。所以不当得利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大一些,最好出庭。如被告不出庭的话,对原告来说更有利。如下面这个案件,林某向荣某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未取得说好的工程,于是起诉不当得利纠纷,要求荣某公司退还15万。荣某公司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认为荣某公司是依据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不是没有原因,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纠纷中,收取款项的原因应由被告举证,荣某公司未出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改判荣某公司返还15万保证金。张律师提醒:本案中如荣某公司出庭,稍微提交一下证据证明是工程保证金,不是没有任何原由收款,则法院很可能还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现林某自认其向荣某公司转账的15万元为工程保证金,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向荣某公司预付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已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而丧失法律根据,故林某主张荣某公司获得的15万元为不当得利不当,本院不予确认,并对林某的诉请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荣某公司应否返还林某涉案的款项。林某对支付涉案款项的原因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荣某公司未到庭进行抗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林某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院采纳林某的主张。 荣某公司收取林某的款项后,没有提供约定的工程项目。荣某公司应返还林某涉案的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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