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1 13:09:07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丈夫婚外情,受情人逼迫转款120万元。过后丈夫起诉民间借贷纠纷,称是借款要求情人返还。情人辩称是赠与。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从双方聊天记录看来,丈夫并未明确表示赠与给情人。且丈夫在其他案件中,也一直坚称是受情人胁迫转款的。而在妻子与情人的通话录音中,情人一直表示自己会偿还该款项,故该120万不应认定为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情人返还120万借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款项为其他性质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蒋女抗辩认为涉案款项性质为赠与,但从高夫在某号案中提交的书状材料及庭审陈述来看,高夫一直称其是受胁迫向蒋女转账款项,并未明确表达过该款项系赠与蒋女。 在蒋女与黄妻的通话录音中,蒋女也未明确表达过该款项系高夫赠与其的,反而蒋女多次表示会偿还该款项。 涉案三笔转账款项金额巨大,明显有别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赠与。 故该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蒋女在本案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性质为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于高夫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并判令蒋女向高夫偿还相应借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