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2 13:43:03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实践中起诉房产过户的案件,经常遇到在一审时没有购房资格,不得不要求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的情况。需知诉讼很费时,经常到二审开庭的时候,距离一审开庭已经过去7-8个月了,这时买家很可能已经取得购房资格了。这种情况下,当然是直接过户到买家自己名下更好。法院为了减少诉累,也会支持该种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时原告因为没有购房资格,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二审时买家自己取得了购房资格,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就判决支持。
判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张买家调整诉求,要求将301房过户至其本人而非一审期间其指定的李某名下,该如何处理?本院分析如下:
二审期间经查询,张买家目前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的资格,且张买家已调整诉求,要求将301房过户至其本人名下,根据前述分析结论,为减少讼累,应据实对张买家调整后的诉求予以支持。 因此,梁卖家应协助张买家将301房过户至张买家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