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205讲:宅基地合建协议有效情况下,征地补偿分割未

时间:2024-12-12 13:55:29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由法院根据补偿项目针对对象的不同酌情认定,可能不同法官判法不同,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房合建协议,法院认定合法有效,但因双方仅约定了有宅基地证部分的补偿款分割,未约定无证部分的补偿款分割。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无证部分,货币补偿归出资人,安置房补偿归出地人。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案涉补偿款项的确认问题。 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潘地主与潘出资人在《私人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合作建房的范围涉及案涉四块宅基地,由潘地主提供宅基地使用权,由潘出资人提供资金,合作建设地上房屋,潘地主取得建好房屋的250平方米面积。 而根据《私人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关于“变迁方案:如果楼房遇到国家征收而需要异地改迁(有宅基地证)。 经双方协商乙方潘出资人将其中北面一幢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楼房共四层800平方米左右作为征地面积,比例分成为甲方占征收补偿额1/4,其余征收补偿额3/4归乙方潘出资人所享有,不足250平方米面积余下部分由乙方潘出资人按当时国家征收地价补偿给甲方作差价”的约定,可见双方仅对有宅基地证的部分补偿利益进行了约定,对案涉无宅基地证部宅基地证部分的补偿偿利益的分配是没有具体约定的。 鉴于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后,包含了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补偿,故本院基于货币补偿系针对案涉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的补偿,据此认定该部分补偿归出资建设方潘出资人,而回迁安置补偿系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可分配取得的,据此认定该部分补偿归潘地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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