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211讲:签名笔迹鉴定一定能鉴定出来吗?

时间:2024-12-12 13:58:2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不是自己亲笔签名,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罗列了一大堆仿佛是同一人签名的细节,又罗列了一大堆仿佛不是同一人签名的细节,最终的结果还是无法鉴定是否是本人亲笔签名。申请人还缴纳了3600元笔迹鉴定费。所以不要以为笔迹鉴定一定能出结果,也不要以为鉴定不出来就不用缴鉴定费。

判决书节选:

    诉讼中,张卖家申请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卖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摇珠选定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某[2023]文鉴字第47号),载明:“(三)比较检验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需鉴定的“张卖家”签名与样本签名或写名,在书写风貌特征、单字的形体特征以及整体结构特征上呈现相似或符合。 在单字“照、棠”部分笔画的连笔形式、起收笔动作、行笔弧度以及转折角度等运笔特征上呈现符合,在单字“张、棠”部分笔画之间和偏旁部首之间的结构特征上也呈现符合。 同时,在单字“照”的刀部写法与笔顺特征上呈现差异,在单字“张、棠”部分笔画的起收笔动作特征呈现差异,在单字“张、棠”部分笔画之间或偏旁部首之间的结构特征上也呈现差异。 此外,由于受检材塑封的影响,单字“张”右上撇画与横画的笔顺关系难以判断,无法与样本签名或写明进一步比较。 四、分析说明经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上需要鉴定的“张卖家”签名与样本签名或写名之间,其呈现的符合点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同时,也呈现一定数量且质量较高的差异特征,加之样本条件尚有局限,经补充未能得到改善。 检材与样本两者之间差异特征未能得到合理解释,依据现有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不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 五、鉴定意见无法判断日期为“2008年2月8日”。广东某司法鉴定所收取张卖家鉴定费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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