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第212讲:全家共建的宅基地房,被母亲遗嘱处分给一人

时间:2024-12-20 17:06:1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无效。如果宅基地房全家都有份,则全家家庭成员均分该房,任何一人无权处分全部房产份额,即使遗嘱处分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部分也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就登记母亲一人名字,母亲遗嘱将房屋全部留给二儿子,一审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房屋全归二儿子。但法院查明涉案家庭成员成年后同吃同住,无明确的财产分割,子女工资收入大多交由母亲管理。二审法院认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各占20%房产份额。母亲遗嘱中超出自己20%份额外的80%份额部分处分无效。最终法院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属于母亲所有的20%产权份额由二儿子一人继承。因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仅处理遗产部分,其余份额需另案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第一,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系潘母,故本案首先需认定潘母的遗产范围。 综合上述生效判决查明认定的情况以及本案举证情况等,本院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潘母名下)系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并共同居住使用,同时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还有认定在建房之前,涉案家庭成员同吃同住,无明确的财产分割,子女工资收入大多交由母亲潘母管理,故本院认为各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已经混同在一起无法区分,应视为各方均有参与出资且出资比例基本相当,并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的份额应在涉案家庭成员之间均等分配,即潘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

    第二,虽然在2016年2月16日涉案家庭大多数成员有签订《遗嘱》,但如前所述,涉案房屋系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并共同居住使用,何三女作为共同出资的家庭成员因对上述《遗嘱》中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未予签名,故上述《遗嘱》不能视为系针对涉案房屋有法定效力的分家析产协议。

    第三,本案系继承纠纷,故依法需处理的系被继承人潘母的遗产。 如前所述,潘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虽然潘母于2017年5月31日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潘母依法所占的全部产权份额遗留给儿子何二儿一人继承,该公证遗嘱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合法有效,但根据该公证遗嘱,何二儿亦只能依法继承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处理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另涉案房屋其余80%的产权份额本院认为并不属于潘母的遗产,故在本案不予调处,各方可就此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房屋中属于潘母所有的20%产权份额由何二儿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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