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2 13:51:40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有合理的理由,提管辖权异议的话是不会被处罚的,即使法院不同意移送,也就是出个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而已。但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则可能会被法院罚款。虽然实践中很少情况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但该风险的存在还是需要了解。以下两点需要了解:
1、关于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2、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究竟是正当行使还是滥用权利,往往会结合当事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具体包括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滥用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时,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1)所提管辖异议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是否出现了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2)是否能向法院提供初步理由和证据;
(3)是否存在人为故意造成送达困难,利用管辖异议,延长诉讼周期;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在无新事实及理由的情况下, 是否在同类其他案件中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在已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无效情况,是否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6)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惩戒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