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第62讲:共有的宅基地,被一人独占建房,其他人如何索

时间:2025-01-06 13:55:28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其他人可以要求分房,自己补建房人建房款。也可以要求不分房,由建房人按份额支付房屋价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快宅基地本来登记的权属人是全家人。其中二女儿占有三分之一份额。后儿女儿1979年移居澳门,大儿子就独自了宅基地,拆旧建新自己使用,并登记为自己一人的名字。二女儿回来看到后,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受理后,评估该宅基地房价值186万。法院认为,二女儿作为登记的使用权人,本来有权自己申请建房,并不因为移居澳门而丧失该权利。现二女儿权益被侵犯,大儿子表示不愿意分房,二女儿同意补偿现金。最终法院判决大儿子按评估价的三分之一62万补偿二女儿。

判决书节选:

    涉案房屋为宅基地房屋,其原登记的权属人为邱二女以及邱大儿等人,邱二女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虽然邱二女于1979年移居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了相关的身份,但是根据当时的政策,邱二女作为原房屋的产权人,其依法有权以其名义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而根据邱大儿之陈述,邱二女在同意拆除重建时并未承诺放弃其原产权份额,而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拆除重建均是由邱大儿负责申报的,邱二女并不清楚报建的过程,故不能以村出具的《关于村民建房备案进行公示的报告》以及当地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村民建房施工铭牌》来推定邱二女已经退出了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建设。 在房屋建成后,邱二女与邱大儿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产生了争议,后在镇代表、律师等见证下于2019年9月25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的实质内容为当事人按照原房屋的产权份额对新建后房屋的产权确认。因涉案房屋是由邱大儿以其及家人的名义进行申报,并一直由邱大儿使用,邱大儿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的部分交由邱二女占有使用,故在此情况下,邱二女要求根据《协议调解书》的约定由邱大儿支付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房屋市场价值,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1861600元均没有异议,故邱二女要求邱大儿支付房屋价值款620533.34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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