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6 14:13:52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几十年前由于当时法律制度不太健全,导致出现了很多一方出地(国有土地),一方出资建房的合同纠纷。后面合同产生争议的时候,有的法院认定案由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有的法院认定案由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有的法院认定为是合同纠纷。本律师认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成立,而早年间的这些合同,很多都是掺杂了各种因素(如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约定过户、违反土地使用性质等),并不符合任何一种特殊合同的性质,应直接认定为无名合同,即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本案广某公司、西某公司均认为涉案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院认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根据合同内容客观进行判断,而并非完全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确定。具体到本案,涉案合同约定,西某公司出地、广某公司出资,合作建房,双方以厂房不同面积使用权收回投资,由此可知,双方对于涉案土地、房屋最终分配,仅约定使用权,并未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等事宜。因涉案土地为划拔用地,根据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转让、出租等,均需经政府批准,现并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履行该手续,结合合同并未约定过户,并约定期满归还等,可见,双方对于涉案土地、房屋不可能通过买卖办理过户登记,是明知的,故双方对于广某公司只对涉案土地、房屋享有使用权,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也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综上,本案双方并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意思,西某公司、广某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案双方合作建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合作建房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规定,本院以二级案由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判决,驳回广某公司要求西某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