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48讲: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能拍卖吗?

时间:2025-09-08 11:36:26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但如果被执行人是夫妻中的一人,则申请执行人要先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所占的房产份额。然后再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各占一半房产份额。张律师提醒,此种拍卖一半产权份额的房屋,很难卖得出去,很多时候都是由另一个产权人买了。如果其他产权人不愿意买,打了对折仍然没有人拍买的话,最终可能会被法院统一卖给专业的资产公司。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当时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梁妻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于1994年3月25日购买,权利人为梁某、梁妻,后梁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梁妻,2015年4月14日涉案房屋登记于梁妻名下。梁夫与梁妻于1993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可见涉案房屋购买及转让登记均发生在梁夫与梁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并不因登记在梁妻名下而当然属于梁妻个人财产,应由梁夫、梁妻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属于梁妻个人财产。庭审中梁夫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梁妻主张涉案房屋属于谢某出资购买并赠与给其个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谢某购买。故本院认定涉案房屋系梁夫、梁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梁夫、梁妻对房屋各占50%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被执行人梁夫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且经执行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区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债务人系梁夫,应由梁夫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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