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76讲:买的车位不能正常使用能退款吗?

时间:2025-09-08 11:58:10  作者:张静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确实不符合建筑规范,无法正常使用,是可以解除合同退款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车位的配套通道小于规定的最小通车道5.3米,导致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车位购买款。律师提醒:此类案件不同法官可能判决不同,有一定诉讼风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一方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首先,明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吴某与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案涉车位为小型车停车位。明某公司应当向吴某交付符合停泊小型车辆的停车位,同时还应当配套相应的车行通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涉X号车位进行实地勘查,经测量案涉车位车行通道最宽4米,最窄仅2.6米。与《98年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最小通车道5.3米相距较远,致使吴某不能正常使用案涉X号车位,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此,本院认定明某公司违约。其次,经本院实地勘查,由于案涉车行通道过于狭窄,加上案涉车位右边为墙体,左前方有两根柱子,车辆进出车位时空间受到较大限制,存在停车困难的客观事实。吴某称在2017年8月4日使用案涉X号车位时造成车辆两侧与墙体碰撞致损后,没有再使用案涉车位。故此,本院认定由于明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吴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本院认定明某公司违约,吴某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明某公司应当向吴某返还车位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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