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14 15:10:52 作者:何学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田◑◑。
原告易◑◑。
原告易◑◑。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志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袁爱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
被告遂川县雩◑◑◑◑◑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彭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学文,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遂川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
负责人李彦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志,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原告易◑◑、原告易◑◑诉被告刘◑◑、被告遂川县雩◑◑◑◑◑有限公司(下简称遂川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遂川支公司(下简称遂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二原告申请,追加肖◑◑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志军、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爱萍、被告肖◑◑、被告遂川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学文、被告遂川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易◑◑、易◑◑诉称,2014年4月14日17时50分许,刘◑◑驾驶赣d47241重型货车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津市市李家铺乡土桥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易继乐、易鸿涛撞到,造成易继乐、易鸿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易继乐、易鸿涛负事故次要责任。赣d47241车登记车主为遂川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刘◑◑和肖◑◑,该车在遂川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简称三者险),现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036.80元,其中遂川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肖◑◑、遂川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三原告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卡;2、易继乐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述证据1、2拟证明三原告与死者易继乐身份关系情况;3、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拟证明刘◑◑身份情况;4、刘◑◑驾驶证,拟证明刘◑◑驾驶资格;5、赣d47241车行驶证及车辆年检记录,拟证明遂川运输公司主体资格;6、机动车辆保险证;7、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上述证据6、7拟证明赣d47241车投保情况。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9、易继乐暂住证;10、田◑◑暂住证;上述证据拟证明易继乐在……(本文书还有68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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