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时间:2016-11-14 15:13:45  作者:何学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遂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6月5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0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学文,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8年5月9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梅菉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4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红生,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4年2月13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5月26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求访,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学文,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梁红生,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周求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每亩600元的价格租用遂川县左安镇莲塘村草塘级肖某乙、肖某丙、肖某甲等人座落在杉坳子的山场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杉坳子山场地类为有林地,非法采矿占用林地面积为11.2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证人黄某丁、黄某戊、肖某甲、黄某己、罗某、肖某乙、肖某丙、黄某庚、康某、何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黄某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有残……(本文书还有25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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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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