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挪用公款70多万,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

时间:2017-05-05 23:22:55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为追求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延吉市女子李某利用自己担任瓷砖店主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70多万元并挥霍一空。当公司查账时她害怕了,于是编造各种理由向亲朋借钱堵窟窿,可借的钱却还不上。她没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量刑比挪用资金罪还重。就挪用资金罪而言,需要重点分清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那么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

女主管挪用公款70多万

李某出生于1978年,延吉市人,朝鲜族,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几年前,她应聘到延吉市一家知名的瓷砖专卖店担任会计,后升任主管,负责管理公司账目。该公司生意红火,每天账目出入多则几十万、少则几万,李某每天进出银行取款存款,开始她还认真严谨,后来慢慢心理产生变化,感觉这么多钱,自己偷偷拿出来花一点也不会有人知道,于是她开始偷偷把公司账户上的钱取出来用在自己花销上。从最开始的几千元到后来的几万元,李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到了2015年8月,她挪用的公司资金已经达到70多万元。这些钱,她都用来购买昂贵的首饰、衣服、名牌手表、名包。奢侈的生活满足了李某离婚后失落的心,让她表面上风光无限,别人都以为她找到一个高富帅男友,让她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

2015年8月25日,李某所在的公司开始核对账目,这一对账,公司老板发现账上有70多万元不翼而飞。很快,李某挪用资金的事就暴露了。老板带着会计和几个社会上的人找到李某的家,让她必须还款,否则后果自负。李某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老板报警,肯定要蹲监狱。情急之下,李某想到从亲朋好友处借钱堵窟窿,于是她开始编造各种理由借钱。“老张,我亲戚家的孩子要到英国留学,现在还差10万块钱,你能不能借我周转一下,也就一个月吧,就能还你。”“大姐,我老公要从韩国进点医疗器械,现在进货钱还差5万,你先借我点,我一个礼拜就能还上。”李某编造各种理由向亲朋好友借钱,这些亲朋毫不知情,大都慷慨解囊。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5年8月26日到9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为偿还挪用的资金,虚构自己老公家亲戚孩子留学需用钱、虚构其丈夫购进医疗器械需用资金等事实,先后骗取崔某、张某等12人共计72.3万元。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时往往很难分清,但是两罪的量刑上还是差别很大的额,所以区别两者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首先,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其次,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最后,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女主管挪用公款70多万,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 


执业机构: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普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类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马友泉律师 > 马友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